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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6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6626号原告:武某,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华亚盛达纸箱厂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张某,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天海南郊电镀厂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武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武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武xx年满18周岁止;3、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庄村西南养殖地院房屋20间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庄西裕路五条7号院内南边北房5间;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女儿武xx于2002年7月23日出生。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还经常辱骂原告,后来发展至相互不理睬,积怨越来越深,双方已于2016年8月开始分居。现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之间还有感情,刚结婚的时候,感情挺好的,后来感情也不错,现在我们有了孩子,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是一个上门女婿,在家里一直兢兢业业的付出,我也没有任何的怨言,我挣的钱也都给家里花了。我们有矛盾就是因为去年买了一辆轿车,有一天晚上原告和同事去吃饭,11点还没有回家,我就有点担心原告,等原告回来以后我没有控制好情绪,就吵架了,从这开始原告就说要离婚。我们经过村委会调解了,之后就和好了,但是原告总是反复,有一天我情绪不好,我就把电视砸了,我就说爱过不过,但我是想吓唬一下原告,没有真的想离婚。我知道我自己抠门、骂人是不对的,我一定会改过,希望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武xx(2002年7月23日出生)。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目前处于分居状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共同生活近20年,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现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应在加强沟通、交流的基础上,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家庭生活。综上,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