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02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朱春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朱春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461号原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三明市梅列区高岩。法定代表人:巫华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俊,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春华,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春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志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 磊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