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唐兵与李国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兵,李国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8号申请执行人唐兵,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李国会,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唐兵与李国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鄂130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兵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唐兵与李国会达成和解协议书,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鄂130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峥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