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6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兵海与文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海,文成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569号原告:王兵海,男,汉族,现住任县。被告:文成江,男,汉族,现住任县。王兵海与文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兵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兵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69元,由王兵海负担。审判员 高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佳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