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盘山县陈家镇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德奎、蒋建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陈家镇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李德奎,蒋建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870号原告:盘山县陈家镇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任昌赫,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花齐放,盘锦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德奎,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蒋建山,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盘山县陈家镇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德奎、蒋建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陈家镇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盘山县陈家镇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龙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