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2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盘山县陈家镇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德奎、蒋建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陈家镇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李德奎,蒋建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870号原告:盘山县陈家镇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任昌赫,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花齐放,盘锦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德奎,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蒋建山,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盘山县陈家镇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德奎、蒋建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陈家镇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盘山县陈家镇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龙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