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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文成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花哥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花哥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793号原告:文成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周壤镇(联丰村工业园区3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59437333XU。法定代表人:许晓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正敏,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琛,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花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郭溪曹埭村官庄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681946374。法定代表人:周忠义。原告文成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市花哥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文成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文成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成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原告文成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胡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茂训代书记员 周凤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