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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亚非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亚非,白家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特29号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晓杰。委托代理人田彦昌、马小莉,该社员工。被申请人王亚非,男,生于1984年2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白家亚,女,生于1985年12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光普,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白家亚、王亚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约定为以王亚非、白家亚的房产(禹房权证禹州字第××号房产)做抵押在申请人处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6日,抵押担保期限为2016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6日。王亚非于2017年1月26日合同约定贷款到期后未按时归还借款。故申请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实施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请:1、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亚非、白家亚名下所拥有的位于禹州市颍川办柏山路西侧禹房权证禹州字第××号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申请人的债权300万元(其中本金300万元;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6年6月30日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2、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申请费及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白家亚、王亚非称,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上王亚非的签名和抵押合同上王亚非、白家亚的签名是我们两个签的,但是内容不清楚;借款申请书(信贷业务申请书)、借款人承诺书、借款人配偶承诺书上王亚非、白家亚的签名因为时间太长,记不清了;借款借据、一般贷款开户凭证上王亚非的签名我看着不像是我本人所签。房产证和抵押登记材料上的王亚非、白家亚有一部分签名不是我们签的,一部分是我们签的。实际用款人马红灿以给我们办理房产证为名,隐瞒贷款事实真相,伪造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证系无效房产证。被申请人提出土地使用证的虚假和规划许可证的虚假,对申请人提供的借款抵押相关材料提出了质疑,这是一种实质性异议,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申请人王亚非、白家亚对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提出了实质性争议。因此,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齐光辉审 判 员 :孟金虎代理审判员 :康晓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