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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与蔺明泉、党琳、蔺金泉、王二娥、秦高飞、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蔺明泉,党琳,蔺金泉,王二娥,秦高飞,张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515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古城镇。负责人韩国强,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齐永锋,系该分理处客户经理。被告蔺明泉,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党琳,女,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蔺金泉,男,汉族,1975年4月26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王二娥,女,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秦高飞,男,汉族,1982年6月9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张艳,女,汉族,1987年7月6日出生,住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与被告蔺明泉、党琳、蔺金泉、王二娥、秦高飞、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