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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民催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1民催63号申请人: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王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锦,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50005326434827,面额为3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8日,出票人为常州郡爵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南轻骑铃木摩托车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常州新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雷静芳审 判 员  陆丽娜人民陪审员  孙伟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颜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