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韩振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韩振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韩振克,男,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韩振克贩卖毒品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8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韩振克缴纳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韩振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振克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丁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