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爱荣与冯秀兰、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荣,冯秀兰,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5执42号申请执行人:陈爱荣,女,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冯秀兰,女,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爱荣与被执行人冯秀兰、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