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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来志与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市龙昇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来志,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市龙昇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吴永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185号原告:刘来志,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周大力,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西长安街84号。法定代表人:刘继江,经理。委托代理人:栾建义,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蛟河市龙昇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新区浦东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进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梅,蛟河市龙昇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四鹤广场A座1007号。法定代表人:叶国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波,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吴永为,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居民,住蛟河市民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来志诉被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市龙昇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吴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来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刘来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来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为4520元,免收。审 判 长  林程程人民陪审员  代喜珍人民陪审员  赵瀚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