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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士敬、刘秀玲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敬,刘秀玲,张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皖0404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士敬,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秀玲,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运国,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于本市,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2017年4月26日收到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谢检刑诉[2017]99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刘士敬、刘秀玲、张运国均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谢检刑诉[2017]99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决定退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