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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申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臻福商贸有限公司秦辉德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辉德,重庆臻福商贸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申12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秦辉德,男,汉族,1984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臻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9号3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9234363F。法定代表人:秦辉德,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01959A。主要负责人:史原,该分行行长。再审申请人秦辉德、重庆臻福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8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秦辉德、重庆臻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认为:秦辉德、重庆臻福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辉德、重庆臻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