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开国、刘平与荣小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国,刘平,荣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李开国,男,生于1965年5月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东兴区。申请执行人:刘平,男,生于1972年5月2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东兴区。被执行人:荣小兵,男,生于1975年4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开国、刘平与被执行人荣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16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荣小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荣小兵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开国、刘平支付货款209898.76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24元、申请执行费3048元。但被执行人荣小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荣小兵在金融部门无银行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无注册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开国、刘平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李开国、刘平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荣小兵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1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荣小兵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开国、刘平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