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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丹东东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政府、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东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政府,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丹东东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被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丽杰,区长。被执行人: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分局。法定代表人:单亮,局长。本院在执行丹东东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政府、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工作,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本院(2016)辽06行终155号行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6行终155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