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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荣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荣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8民初3788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蒋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维龙,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清,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城西物管公司)与被告王荣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西物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维龙、被告王荣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城西物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498元、(电费)公摊费140元,合计1683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30日,原告与重庆市玉满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后一直按合同约定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探花路138号的西城康郡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1年1月被告入住该小区6-1-1-1号房屋(建筑面积107平方米)后,也承诺按约定的多层住宅每平方米0.60元缴纳物业服务费、按每户每月5元缴纳公共电费分摊费,但从2015年1月1日起,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故起诉要求判如所请。被告王荣清辩称,其住房面积、应缴费标准属实,但由于小区围墙倒塌了,被告要求原告解决未果,故不同意缴纳物管费、公摊费。本院认为,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也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1498元、(电费)公摊费140元,合计1683元。被告与原告由于小区围墙倒塌而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或请求相关部门调解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合理解决,不应成为其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电费)公摊费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荣清支付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电费)公摊费合计168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荣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王荣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