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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终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莆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黄美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莆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黄美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南侧公交东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341010F。法定代表人:蒋荔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双双,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美妹,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莆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因与黄美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双双、被上诉人黄美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3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莆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郑玉步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美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