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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强与黄天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黄天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089号原告:郭强,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被告:黄天柱,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郭强诉被告黄天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郭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强负担。审判员  关正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