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建设、象山搏辉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设,象山搏辉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73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设,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象山搏辉模具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25000061710),住所地象山县黄避岙乡横塘村盘尖湾。法定代表人:陈朝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建设与被执行人象山搏辉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作出的象劳仲案字(2016)第6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搏辉模具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建设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搏辉模具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9334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790.0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搏辉模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象山搏辉模具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执行款59334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790.01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搏辉模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设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7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