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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仲召桂与霍林军、赵洪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召桂,霍林军,赵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329号申请执行人仲召桂被执行人霍林军。被执行人赵洪云。本院在执行仲召桂与霍林军、赵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霍林军、赵洪云长期躲债在外,居无定所,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江审判员 王根培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晓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