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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2371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王美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2371号原告: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祥和大厦73号楼由东向西第六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步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美东,男,1977年1月5日出生,住东台市。原告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物业公司)与被告王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德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步根、被告王美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德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美东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6230元,并加付违约金165.76元,合计6396.76元给盛德物业公司。审理过程中,盛德物业公司申请另案处理电梯运行费并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1日,江苏金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盛德物业公司签订东台市金鹰盛世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高层住宅1.02元/月·㎡,电梯运行费800元(套)/年,且须在每年的第一月一次性缴纳当年费用。王美东于2014年11月1日入住东台市金鹰盛世花园小区X幢X单元X室,拥有建筑面积179.37㎡,入住时与盛德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王美东尚欠物业服务费6230元。盛德物业公司多次电话催缴无果后,分别于2017年2月15日和3月16日发出了催缴通知和催缴函,王美东至今未缴纳。王美东辩称,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无效;收费标准过高,质价不符;盛德物业公司收取的押金未退还;电梯运行费不合理;小区广告收入未进行公布;未入住的业主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不低于70%收取。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王美东系东台市金鹰盛世花园X幢X单元X室的业主,其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其辩称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无效的意见不予采信。王美东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拖欠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4391元【1.02元/月·㎡179.37㎡24个月】、电动车车位服务费240元【120元/年2年】。盛德物业公司申请另案主张电梯运行费并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照准。经盛德物业公司书面催告后,王美东仍未交纳。王美东辩称盛德物业公司收取的押金未退还,因退还装修押金需物业公司查验后可以退还,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王美东可另行主张。王美东辩称小区广告收入未进行公布,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亦不予处理。盛德物业公司请求王美东支付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物业服务费,王美东辩称未入住的业主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不低于70%的标准收取,且物业公司收费标准过高、质价不符,并提交部分照片为证,综合本案物业服务年度内王美东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具体情况以及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可酌情对案涉年度内物业服务年度的物业服务费按照80%的比例计算收取,故王美东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止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车位物业服务费为3705元【4631元80%】,对盛德物业公司超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盛德物业公司的合理诉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美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车位物业服务费3705元;二、驳回原告江苏盛德物业服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美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