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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吉忠与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吉忠,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631号申请人:郭吉忠,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惠军、张丝雨,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戈启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吉忠与被申请人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戈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贺兰县常信乡某地块,保全价值限定为886400元,申请人以其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某室房屋、案外人毛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某室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贺兰县常信乡某地块(保全价值限定为866400元;二、冻结申请人郭吉忠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某室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三、冻结案外人毛英慧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某室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