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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郑某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02刑初196号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女。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犯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犯罪,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王荣巍,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柏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王荣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郑某在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视达公司”)受托管理的信阳市宝视达眼镜店信阳总店作为收银、出纳和会计管理公司财务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拿要上交宝视达公司的钱用于自己的消费。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又将信阳店员工敖某某、张某、夏某某向宝视达公司缴纳开连锁店的员工加盟股金共计31万元用于日常消费,并用伪造的公司财务印章向敖某某、张某、夏某某三人开了五张带有“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假收据。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出具的票据加盖的印章系伪造。经司法审计,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郑某非法挪用其保管的宝视达公司所有的信阳宝视达眼镜店的应交未交收款金额111,976.79元,社会保险专款应交未交数额为27,259.18元,员工股金共计310,000.00元,被告人郑某共计挪用宝视达公司财产共计449,235.97元,至今未归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抓获经过、证明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意见提出:被告人郑某在网上寻贷有积极还款的意愿,其当庭认罪有悔改之意,主观恶性小,且属初犯,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郑某在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视达公司”)受托管理的信阳市宝视达眼镜店信阳总店作为收银、出纳和会计管理公司财务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司收款等用于个人消费。2013年下半年,郑某将信阳店员工敖某某、张某、夏某某向宝视达公司缴纳的连锁店员工加盟股金共计31万元挪作个人日常消费,并用伪造的公司财务印章向敖某某、张某、夏某某三人出具了五张加盖有“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郑某出具的票据上加盖的公司印章系伪造。经司法审计,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郑某非法挪用其保管的宝视达公司所有的信阳宝视达眼镜店的应交未交收款金额111,976.79元,社会保险专款应交未交数额为27,259.18元,员工股金共计310,000.00元,上述合计449,235.97元,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确认:1、书证(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材料、五张收据复印件证实:扣押的被告人郑某给被害人张某开具的收据一张、敖某某开具的收据二张、夏某某开具的收据二张,加盖有“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印章。(2)社保费申请、记账凭证复印件证实:信阳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信阳地区张某存入的20万集资款的记账凭证、收据、转账情况票据和社保费拨付情况。(3)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说明材料、委托管理合同证实: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同意受托管理信阳公司人员、货品和财务;股金是由信阳公司代收后转至宝视达公司指定账户;宝视达公司直接将社保拨付给信阳地区。2、证人证言(1)王某某证言:2014年12月15日前后,公司说信阳宝视达店的员工伪造公司财务印章骗取当地部分员工的钱。我和公司的行政主任陈某、员工王某、财务出纳徐某某四个人到信阳,在信阳东方红大道宝视达和美店二楼看到了员工提供给我们的票据,当时怀疑是假的,就打电话让郑某过来,她承认印章是自己私刻的,票据是买的,她用私刻的印章和购买的票据侵吞了公司30多万元。她说给她父亲治病花了一万多元,在网上办银行卡花了五、六万元,其余的钱她没说花哪儿去了。我们让她把印章、票据拿过来。下午三点左右,郑某拿过来的东西有:一枚印章、二本票据、二张银行卡及办理银行卡的资料。我们让郑某在每个档案袋的封条上签名、按指印,并写上每个档案袋里封存的东西,还让郑某写了几份情况说明。这些东西我们提供给公安机关了。郑某签字确认后,我和王某把档案袋拿回公司,档案袋由王某拿着,我是公司的法律顾问。(2)王某证言:我们12月10日到信阳发现账目的确存在问题。12月16日又到信阳市,当时是我和王某某一块去的,看到员工拿的票据上面盖有公司的财务章,经过比对发现员工拿的是假的。郑某私刻的是公司的财务印章,购买的票据是找人模仿的公司出纳的笔迹签好名字后的票据,她自己说当时是买了十本,郑某声称是剩下了两本,其余八本都用过了就扔了。郑某自己说其办理信用卡被别人骗了六、七万的样子。她自己说钱都花了,具体花在哪里她怎么也不说。当时封存物品的时候有我、王某某和郑某本人。(3)彭某证言:信阳宝视达眼镜店公司从2014年7月份开始给财务部郑某拨款缴纳保险费用,连续拨6个月,但她没有交,然后公司有拨款补交。3、被害人陈述(1)李某陈述:我是信阳市宝视达眼镜店的法人代表,我们店是连锁的,注册的是个体,然后由宝视达眼镜店连锁有限公司委托管理。去年2014年12月份,店里年终对账发现账目上的资金数额不对,然后我们向公司核对,公司说不是公司开出来的票据,就问会计郑某,郑某说是她自己私刻公章挪用的。经过核对账目,发现股金被挪用了31万。郑某是总店的收银员、会计和出纳,她是信阳大区范围内的总收银员,资金和股金都在她一个人管理着。(2)夏某某陈述:我是2013年合伙和信阳市宝视达眼镜店的法人代表李某,以及张某、敖某某想合伙开一个保视达眼镜店。2013年,我就向总店会计郑某交了3万元。2014年2月底,因为家里有事,我就找郑某想由请把3万元钱申请回来,等钱回来的时候,我又不急着用钱了,我就没有要钱了,就让郑某把钱还交到宝视达眼镜总公司,到了2014年8月份,我又交了2万的合伙开店费用,也是交给了郑某,之后她给我开具了两张票据,有“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我看后就没有多想。到了12月份,我听说总公司在查账,我就去核对账目,发现郑某给我出具的是假的,当时想着郑某能把钱还上就算了,谁知郑某一直没有还钱.我就来报警了。她用私刻的公章、自己买的假票据,模仿总公司出纳的签名,给我开的票据,等于是两头瞒着,然后把钱占位己有。(3)张某陈述:我是宝视达眼镜店信阳店体彩广场店的店长,2013年2月份,我当时想开店,就将20万的合伙开店预交费用交到信阳总店。我想着可以占一个加盟店的名额,就一直没有抽资。2014年2月份,我想将资金的利息要回来,就找到信阳总店的郑某,让她申请要一年的利息。过了几天之后,郑某将利息2万元给了我,过的有半个月之后,郑某给了我一张票,我看上面有“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4年12月份,我听说公司过来查郑某的账目,怕出问题,就去核对账目,发现郑某给我开具的收据是假的。我的20万元预交费用本金被郑某挪走了。郑某向总公司申请的是本息,然后利用私刻的公章和自己购买的假据,模仿总公司的出纳签名,给我出具了假收据,把我的20万占为己有。按照总公司的规定,信阳地区的所有资金往来都要通过郑某。(4)敖某某陈述:我是河南省信阳市濒河区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公司指派到信阳地区做该地区加盟店面的委托管理工作,我负责的信阳市宝视达验配中心店是李某开办的,2014年我和李某准备一起出资参加宝视达公司的投资开店计划,2014年9月1日和2014年10月31日分别交给她4万元(银行卡转账)及2万元现金,共计6万元。之后郑某分别交给我两张带有财务公章的加盟宝视达公司的借据,落款日期分别为2014年9月1日和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2月份,店里年终对账时,股东发现账目上的资金数额不对,然后我们拿票据向公司核对时,公司说这票据不是公司开出来的,我们向郑某进行核对,郑某说这是她自己私刻公章挪用的,股金被她私自挪用了31万元整。4、被告人郑某供述:信阳市宝视达眼镜店的总公司在郑州,信阳宝视达眼镜店是他的子公司,公司注册的名称信阳市浉河区宝视达眼镜验配中心,下辖市、区、县共有8个分店。公司法人是李某,敖某某、张某、夏某某三个人分别是信阳宝视达眼镜店里的工作人员。2013年年初公司把我从北京的公司调回来,在和美宝视达眼镜店当会计管财务,从这时候开始因为工作管钱的方便我经常拿财务的钱,开始是200、300的拿,主要用在吃宵夜、开宾馆、购买手机、减肥药、美容等消费,后来拿习惯了,就开始l千、2千的拿着花了,到2013年7、8月我发现财务账上面缺了2、3万元钱,就很着急怎么补,我在网上查到了一家能无抵押办理的信用卡的,就申请办理,被骗了4万多元,这些钱都是我在财务上面拿的。2014年初,因为我爸生病了,我就一次拿了5000元钱(这是数额最高的一次),后来我看到财务的钱缺的多了,就想办法来弥补,交的加盟费我就用假章给他们开假发票,用这钱来补我以前在财务上拿的钱。我从2013年年初(过完年后)担任会计出纳开始,一直到2014年年底,我几乎每天都从我所在工作的店里交上来的流水里拿钱,开始时是一百、二百元的拿钱,后来是三百、四百元的拿,再后来发展一千、两千元的拿。不管我怎么对帐,越对帐窟窿越大,我也不敢吭声。算下来,得有十七,八万元钱吧。具体我拿了公司里的多少钱,我确实记不清了,大概有二、三十万元吧。我用假章开的假发票收的有一笔是20万元的,这笔钱是张某的,另一笔是敖某某的6万元,他是分两次给的我。还有一笔是夏某某的,好像是5万元。我把这将近3l万元钱用于补以前财务上面我开销的“窟窿”。到2014午12月份,郑州宝视达眼镜店来人对账时就发现我的账面上面出现问题了。当时我想去还公司的钱,但我当时我也没有能力去还这笔钱了,我没有办法,就不和公司联系,躲起来了。5、鉴定意见(1)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检材上的“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印文与样本上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印文。(2)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12日,郑某保管的信阳宝视达款项中应交未交收款金额111,976.79元;收到的河南宝视达拨付信阳市宝视达社会保险专款应交未交数额为27,259.18元;在信阳宝视达工作期间伪造公司印章收取信阳宝视达员工借款共计31,0000.00元。另有信阳市浉河区宝视达眼镜验配中心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信息查询单复印件、宝视达信阳和美店的员工基本情况表及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被告人户籍信息、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资挪作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郑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春珍人民陪审员  王保童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