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郑惠凤和甘肃鑫龙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叶文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惠凤,甘肃鑫龙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叶文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906号原告郑惠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军。被告:甘肃鑫龙金银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宣。被告叶文宣。原告郑惠凤诉被告甘肃鑫龙金银珠宝有限公司、被告叶文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郑惠凤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惠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80元,减半收取计15940元,由原告郑惠凤负担。审 判 长 陈 晖审 判 员 张燕林人民陪审员 廖艳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怀印????????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