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文斌申请执行曲殿清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斌,曲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83执恢59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斌,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曲殿清,男,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斌与被执行人曲殿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