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敏与张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张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994号原告:李敏(又名李玲),女,汉族,1968年2月10日生,住郸城县。被告:张立民,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生,住郸城县。原告李敏与被告张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敏承担。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