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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堂、廉玉珍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堂,廉玉珍,夏志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870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刘超,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忠,系公司职工。被告:李堂,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廉玉珍,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夏志红,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堂、廉玉珍、夏志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绍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