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2017)粤52刑更字第299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299号罪犯刘权,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3)粤高法少刑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刘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22次;2015年7月、2016年4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