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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海富与王芬、牛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富,王芬,牛继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661号原告:张海富,淄博市周村区居民。被告:王芬,淄博市周村区居民。被告:牛继海,淄博市周村区居民。原告张海富与被告王芬、牛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以被告住址不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00元,减半收取计272.00元,由原告张海富负担。审判员  王筱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