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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执3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盛与姚建立、XX、兰泽功、薛林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盛,姚建立,XX,兰泽功,薛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3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盛,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姚建立,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XX,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兰泽功,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薛林波,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盛与被执行人姚建立、XX、兰泽功、薛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6)晋0824执3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薛林波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薛林波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需解除本院冻结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薛林波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