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XX强诉陈丁力、马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强,丁力,马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769号申请执行人XX强,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丁力,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马海珍,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XX强诉陈丁力、马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丁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XX强借款2186100元及利息,马海珍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丁力、马海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XX强于2017年4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力、马海珍名下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