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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宜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宜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070号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利住所地:卫辉市。委托代理人:郭清淮,杨洪波(系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宜庭,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宜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仲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