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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丽霞与杨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霞,杨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606号原告:郭丽霞,女,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杨戬,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营山县。本院在审理郭丽霞与杨戬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郭丽霞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0元,但原告郭丽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郭丽霞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小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