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6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丽霞与杨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霞,杨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606号原告:郭丽霞,女,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杨戬,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营山县。本院在审理郭丽霞与杨戬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郭丽霞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0元,但原告郭丽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郭丽霞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小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