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6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刑事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6执63号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黑龙江省鹤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6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受理的赵某某刑事财产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6执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张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