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执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坑仔口信用社、康家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坑仔口信用社,康家建,李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2991号申请执行人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坑仔口信用社。负责人徐永生。被执行人康家建。被执行人李式妹。本院在执行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坑仔口信用社申请执行康家建、李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400000元及利息并如实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一、2017年1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二、对康家建、李式妹作出限制高消费令;三、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康家建、李式妹拘留15日,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无法执行拘留;四、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及其它财产信息,于2016年4月24日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康家建所有房产并于2016年5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该房产在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进行三次拍卖,均流拍;五、本院依法对永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坑仔口信用社委托人进行询问作为债权人是否同意上述房产以物抵债及进入变卖程序,委托人不同意对该房产以物抵债及进入变卖程序并提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25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苏金星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