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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军,林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军,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萌,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通州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大街4号。负责人:赵雄心,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郑军因与被申请人林萌及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军申请再审称,2015年3月25日,我的机动车左前方与林萌的机动车右前方发生碰撞,我有照片为证。林萌维修时把左边也给修了,有林萌的维修明细为证。一审时,我质疑明细单被维修配件的合理性,一审法院没有找到鉴定机构就判决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还说我要回原配件没有法律依据。至今,我也没有看到林萌维修的正规发票。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交通事故造成林萌车辆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郑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关于修理费用,林萌提交证据证明其维修费用,二审法院判令郑军向林萌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郑军质疑林萌提交的明细单中被维修配件的合理性,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郑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雨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