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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飞与董燕威、刘韦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董燕威,刘韦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874号原告:李飞,男,1977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邵经奇,男,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燕威,男,1992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刘韦韦,女,1992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原告李飞诉被告董燕威、刘韦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协商完毕,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飞负担。审判员  叶培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