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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4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济南达运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达运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民初4309号原告:济南达运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46号。法定代表人:王秋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瑞,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南金海路东。法定代表人:谭步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员工。原告济南达运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后,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维持。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济南达运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瑞,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济南达运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65200元;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7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延迟一日支付万分之一违约金,计算时间从2015年7月21日起算至被告将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变更为2015年7月30日。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月17日签订《香水海二期用发电机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香水海二期雨水泵站项目的供货、安装、调试。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该项目已于2015年6月30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正常投入使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增加使用电缆,经原被告确认该项目使用电缆价值为11200元。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请求判如所请。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合同项下货款被告已经支付80%。因截至起诉之日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发票,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香水海二期用发电机供货安装合同》约定,被告有权拒付包括结算款、质保金在内的相应货款,不承担违约责任;2.根据合同附件四、七可知电缆款也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依据其与被告于2015年1月17日签订的《香水海二期用发电机供货安装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5年7月9日验收合格。合同总额为770000元,合同履行中,被告增加电缆供货计款11200元,共计781200元(原告已经全额开具发票)。被告已经支付货款616000元,尚欠货款165200元(其中质保金38500元,反贿赂保证金23100元,共计61600元。合同约定该部分款项不计息)。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候生效;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数额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香水海二期用发电机供货安装合同》属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享有了要求被告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权利。由此,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支付尚余货款165200元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有关违约金,因合同约定质保金及反贿赂保证金不计息,故原告要求以该部分款项计付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且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付标准、起始时间与合同约定相符,于法不悖,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达运发电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65200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103600元为本金计付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济南达运发电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4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善东人民审判员  毕建章人民陪审员  徐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