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9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利亿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拓高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利亿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拓高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9025号原告深圳市利亿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下早工业区2栋4楼B2分隔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99264。法定代表人林小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佑平,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恒拓高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同富裕工业园A2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90345A。法定代表人王真立。原告深圳市利亿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拓高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利亿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元,由原告深圳市利亿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晓 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秋玲(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