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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儒照与陈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儒照,陈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儒照。被执行人陈源。李儒照诉陈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儒照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源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标的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儒照依据(2016)鄂0204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