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卢显海、曾繁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显海,曾繁强,韦良珍,卢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卢显海,被执行人曾繁强,被执行人韦良珍,被执行人卢崇华,卢显海与曾繁强、韦良珍、卢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35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繁强、韦良珍、卢崇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卢显海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该房产已在(2016)桂0126执867号案件中进行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繁强、韦良珍、卢崇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卢显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繁强、韦良珍、卢崇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卢显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韦光亮审判员 陈俊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