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财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双等与于淑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双,张景贻,张基平,孙兆玲,于淑伟,元氏县晟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财保179号申请人:李双,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申请人:张景贻,女,201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法定代理人:李双,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申请人:张基平,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申请人:孙兆玲,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被申请人:于淑伟,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被申请人:元氏县晟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的冀ALD1**/冀A29**挂重型半挂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涉案的冀ALD1**/冀A29**挂重型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方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