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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叶伟、陈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叶伟,陈学,陈超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叶伟,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学,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超文,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黄叶伟与被执行人陈学、陈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学、陈超文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黄叶伟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学、陈超文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学、陈超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陈学、陈超文尚应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9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学名下有辆车牌号为浙B×××××的宝马牌轿车一辆已被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无实际扣押到位,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叶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4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励哲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赖 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