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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淑芝与被申请人田某某、张某、张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淑芝,田某某,张某,张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高淑芝,女,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郭家镇。委托代理人代秀兰,女,1968年7月22日生,满族,兴城农商银行郭家支行职工。被告:田某某,女,1970年3月5日生,满族,住兴城市水木馨居小区。被告张某,男,1992年7月18日生,满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某1,男,2005年7月17日生,满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田某某,女,1970年3月5日生,满族,住址同上。系张某1母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淑芝与被申请人田某某、张某、张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民初字第02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国峰审判员  周 飞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