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7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东学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黄兰劳动争议2017民终719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学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7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学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郑方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挺,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兰,住湖南省资兴市。委托代理人:何莲君,广东凯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虹霞,广东凯永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上诉人广东学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学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8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学新公司一次性支付黄兰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47.13元;二、驳回学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学新公司负担。学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学新公司无需支付黄兰双倍工资差额25947.13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黄兰承担。事实和理由:我方不存在未与黄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我方与黄兰签订了《应聘资料填写表》,该表格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应属于书面劳动合同。该表中包括了劳动者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入职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以及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符合了劳动合同应有的内容。只是因为该表格没有劳动合同的标题,就认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无疑是不公平的,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黄兰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学新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学新公司虽上诉称其已经与黄兰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本院审理期间,学新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学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学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年 亚审判员 叶嘉璘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琳沈豪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