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桂林特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宇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特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宇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桂林特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谢志刚。被执行人河南宇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宝丰县。法定代表人于正义。桂林特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河南宇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桂林特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查控,河南宇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河南宇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河南省宝丰县商酒务镇,因此本院己委托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05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兴华代理审判员 黄克芹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