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孙立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立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丁德花,即墨市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立芙。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河邦,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英,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昊,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丁德花。原审被告:即墨市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保栋,经理。上诉人孙立芙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及原审被告丁德花、原审被告即墨市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14日向上诉人孙立芙邮寄送达了本院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英、谢昊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孙立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立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立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英峰代理审判员 刘昭阳代理审判员 麻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竣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