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诉被告陆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陆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13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二段。负责人:王海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宁,该行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昆鹏,该行职员。被告:陆辉,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大街滨海家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诉被告陆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19元(已减半),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 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