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宏伟、李奎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伟,李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李宏伟,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奎良,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宏伟与被执行人李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被(2017)皖03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恢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丹丹 更多数据: